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