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