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