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水域范围内围垦;(二)倾倒垃圾、渣土;(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