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确有必要建设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者损坏排灌沟渠、管道、堤防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施工完成后立即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