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报告制度,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