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经济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常态化的海洋经济数据管理、发布、共享机制。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海洋经济统计调查、监测、评估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