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洋安全工作,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海洋气象服务,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海上救助等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