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依法提供海域使用权、码头设施、在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平台、海产品仓单的抵押或者质押贷款等符合海洋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海洋经济信贷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发展海洋经济的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和推进海洋经济建设。

加强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支持发展海洋产业保险,扩大渔业保险覆盖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