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扩大“丝路海运”品牌影响,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海洋观测、滨海湿地保护和海上运动赛事等领域的合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