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开放合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扩大“丝路海运”品牌影响,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海洋观测、滨海湿地保护和海上运动赛事等领域的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