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负责海洋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涉海产业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