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本省海洋经济促进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