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海岸带、海岛和自然保护地为支撑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加大对海湾、海岸带、滨海湿地、红树林、海岛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投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强化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养护,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大珍贵、濒危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强海上放生活动管理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