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公共资金投入,推进海漂垃圾等相关涉海污染源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加强监测和监管放射性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