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公共资金投入,推进海漂垃圾等相关涉海污染源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加强监测和监管放射性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