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建立各类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涉海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各级各类新型海洋智库建设,引导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海洋发展政策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形成具有特色化专业化的研究品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