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海洋产业链布局需要,拓宽海洋合作领域和渠道,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海洋科技作为重点扶持领域,加快产业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海洋科技型企业培育,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