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海洋各类数据的汇聚、储存、管理和应用,构建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洋数字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定位及通信卫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