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海洋领域绿色产业,加快海洋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型、集约型的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和产业园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