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海洋领域绿色产业,加快海洋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型、集约型的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和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