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信息、海洋环保、海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