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洋旅游与体育、医养健康、教育研学、休闲渔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和打造邮轮、游艇等现代海洋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以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