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鱼虾贝藻类等地方特色海洋渔业种质资源的研发、保护力度,推动优势特色海水养殖品种的种业振兴和养殖业发展,扶持鱼糜制品和藻类加工等海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