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本地区海洋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比较优势发展海洋产业,打造海洋特色品牌,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发展,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