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港口设施投资力度,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强跨区域港口协作,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大力发展临港经济,提升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推动建立港口和航运企业联盟,促进港航企业协调与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