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级以上各类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构建产业新体系、探索发展新模式、创新管理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特色海洋中心城市。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建设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区,提高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引导涉海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临海化工园区加强管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学品、化学合成原料药等高值化产品;有序推进储油项目建设,提升原油储备能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