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