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有效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