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