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一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