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区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