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的食品,应当通过网络购买样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