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七十三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