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频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