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六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