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六十四条有效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