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六十一条有效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食水产品、冷加工糕点等食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食品添加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