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食水产品、冷加工糕点等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食品添加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