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六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