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