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信息。

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备案信息公示卡,书面告知从事食品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