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食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无毒、无害,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将手洗净,不得化妆及佩带饰物,不得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不得分装、委托和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八)采购和使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九)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检验记录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