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十条有效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公示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