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九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可容纳的摊位数以及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