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使用的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