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投诉渠道等信息。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学生、家长、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