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依法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要求和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四)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五)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