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在本市以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其在本市实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