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四十条有效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