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第三十条有效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