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