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推进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本市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