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