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