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