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警示用语,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在许可和备案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不得现场销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