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举办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等信息,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三)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四)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五)对参展食品进行品种审核,杜绝国家禁止的食品或者参会场所无法满足参展食品经营条件的食品入场经营;

(六)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